-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33 條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4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 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罰金。
- 第 35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 第 36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 37 條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38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 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 第 39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 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 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收費標準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 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 第 4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核准方法處理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限期改正命令者。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 可或登記。
- 第 41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