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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11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9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5條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2 條
    法務部辦理協調連繫本法執行之相關事項;其協調連繫辦法,由法務部定 之。 依本法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如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由法務部辦理之。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登記、公告或其他事項之 管理,法務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益團體辦理之。
  • 第 43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依本法規定應申請 登記或許可者,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辦之。 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 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 逾期未為前二項之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
  • 第 4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 第 4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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