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罰則
- 第 105 條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 斷。
- 第 10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 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 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 第 107 條電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一、於法令或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索取任何費用者。 二、不依核定之電價或各種收費率或用電底度,任意向用戶增收費用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八十二 條,關於工程安全之規定,在其供電區域足以發生災害者。
- 第 108 條電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各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擅自變更其營業區域,或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未經核准前,即施工或營業者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申請核准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而停業者。 五、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怠於申報者。 六、違反第七十條規定,任意間斷供電者。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報請核准而停電者。
- 第 109 條電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主任技術員者。 二、不依第十四條規定報准而兼營其他事業,或不設置獨立之會計者。 三、不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換發電業執照者。 四、不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銷電業執照者。 五、不依第四十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者。 六、不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三條規定,怠於申 報者。 七、不依第六十一條規定,怠於報請備查者。 八、不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規定申請核准者。
- 第 110 條自用發電設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十八條規定,不申請許可或核准者。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規定設置線路者。
- 第 111 條自用發電設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 二、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造送報告者。
- 第 112 條電器承裝業,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違反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營業。
- 第 113 條電匠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