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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電業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60號令修正公布第5、7、12、21、59、75、89條條文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114 條
    本法施行前,各電業訂立之專營合約及營業規則,如與本法之規定不符, 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 第 11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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