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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電業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71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5-1、112條條文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114 條
    本法施行前,各電業訂立之專營合約及營業規則,如與本法之規定不符, 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 第 114-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查驗、核給證照或登記,應收取審查 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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