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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技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4年12月11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619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0條
  • 第六章 附則
  •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 有關技師之法令。
  • 第 4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已領有開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申請換領執業執照;逾期未換領者,由省(市)主管機關予以公告註銷。
  • 第 48 條
    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5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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