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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技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5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0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 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 第 47 條
    (刪除)
  • 第 48 條
    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8-1 條
    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中 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 第 4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5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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