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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節 股東會
  • 第 126 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二 各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 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 各股份取得之年、月、日。 五 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 發行優先股者,應於號數下注明優先字樣。
  • 第 127 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 股東臨時會,遇必要時召集之。
  • 第 128 條
    股東會由董事召集。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
  • 第 129 條
    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應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但每股 東之表決權及其代理他股東行使之表決權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五分之一。
  • 第 130 條
    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應出具委託書。
  • 第 131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 第 132 條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非於開會前五日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 第 133 條
    有股份總數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召集股東 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呈經主管官署許可自行召集。
  • 第 134 條
  • 第 135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決議錄並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 決議錄應與出席股東之名簿一併保存。
  • 第 136 條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 因為前項查核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 第 137 條
    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法院宣告 其決議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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