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節 股東會
- 第 171 條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第 172 條股東會由董事召集。
- 第 173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人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174 條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公司得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 第 175 條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應出具委託書。 前項代理人不限於公司之股東。
- 第 176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 合計算。
- 第 177 條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第 178 條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 第 179 條有股份總數二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召集股東臨 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呈經地方主管官署許可自行召 集。
- 第 180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日前公告 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二十日前公告 之。 通知及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但股東應得之通知。以在國內有住所者為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通知期限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 第 181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決議錄並記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議決之方法。 決議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決議錄與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就書或有不實之 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182 條股東會得查核董事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利。因為前項查核。 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檢查有妨礙之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183 條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法院宣告其 決議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