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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公司債
  • 第 176 條
    公司非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為決議後、不得募集公司債。
  • 第 177 條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 存財產之額。
  • 第 178 條
    公司債券每張金額不得少於二十圓。
  • 第 179 條
    公司債如預定償還金額超過券面金額時,於同次發行之各種債券應有同一之超過率。
  • 第 180 條
    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應公告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之名稱。 二 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三 公司債之利率。 四 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 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六 公司債發行之價額,或其最低價額。 七 公司股本總額,及已繳股款之總額。 八 公司現存財產之總額。 九 公司債募足之預定期限。並逾期得由應募人撤銷其應募之聲明。 董事得備聯單式之應募書載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應募人填寫所認數額及其住所、簽名、蓋 章。
  • 第 181 條
    公司債募足時,董事應向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數額。 董事自收足公司債款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及公司債發 行之年、月、日,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 第 182 條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並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 項,由董事簽名、蓋章。
  • 第 183 條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三 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 各債券取得之年、月、日。
  • 第 184 條
    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 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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