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公司債
- 第 176 條公司非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為決議後、不得募集公司債。
- 第 177 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 存財產之額。
- 第 178 條公司債券每張金額不得少於二十圓。
- 第 179 條公司債如預定償還金額超過券面金額時,於同次發行之各種債券應有同一之超過率。
- 第 180 條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應公告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之名稱。 二 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三 公司債之利率。 四 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 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六 公司債發行之價額,或其最低價額。 七 公司股本總額,及已繳股款之總額。 八 公司現存財產之總額。 九 公司債募足之預定期限。並逾期得由應募人撤銷其應募之聲明。 董事得備聯單式之應募書載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應募人填寫所認數額及其住所、簽名、蓋 章。
- 第 181 條公司債募足時,董事應向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數額。 董事自收足公司債款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及公司債發 行之年、月、日,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 第 182 條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並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 項,由董事簽名、蓋章。
- 第 183 條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三 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 各債券取得之年、月、日。
- 第 184 條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 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