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六節 經理人
- 第 214 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總經理或經理。
- 第 215 條總經理或經理之選任及解任。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 第 216 條總經理或經理之報酬。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 第 217 條總經理或經理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 第 218 條總經理或經理不得兼任他公司同等之職務。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 第 219 條總經理或經理不得變更董事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 第 220 條總經理或經理因違反法令章程或董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第 221 條總經理或經理應簽名於第二百二十六條所定各項表冊並負其責任。
- 第 222 條公司依章程之規定。得設副總經理或副經理一人或數人。以輔佐總經理或經理。
- 第 223 條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副總經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 第 224 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 225 條公司於選任經理人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 經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 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 經理人就職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