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節 會計
- 第 226 條每營業年度終。董事應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資產負債表。 三 財產日錄。 四 損益表。 五 盈餘分派之議案。 前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提前交付查核。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不實之記載 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227 條董事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朏東常會開會前十日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 隨時查閱。 前項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第 228 條董事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應將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 第 229 條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 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 第 230 條公司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公積金。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公積金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231 條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 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公司 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之罰金。
- 第 232 條違反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
- 第 233 條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官署 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利於股東。
- 第 234 條股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各股東已繳股款之比例為準。
- 第 235 條有股份總數二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公司業務賬目及財產情形 。 法院對於檢查員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員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