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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55年7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49條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九節 變更章任
  • 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278 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 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 ,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 281 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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