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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7、9、13~16、19、20、22、41、63、73、74、83、87、89、90、93、101、103、112、118、133、135、138、145、146、151、156、159、161、161-1、167~170、172、183~187、195、198、200、209~211、214、217~219、228、230、232、235、237、240、241、245、248、251、252、257~259、267、268、271、273、277、279、284、285、293、300、307、313、316、326、331、374、396、398~400、402、403、405、411、412、419、422、424、428、436條條文;並刪除第447條條文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九節 變更章任
  • 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278 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行股份者,不適用之。
  • 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 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 281 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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