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九節 變更章任
- 第 277 條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278 條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公司章程載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者,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括可轉換股份之 數額。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行股份者,不適用 之。
- 第 279 條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 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 281 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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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13、15、18~22、130、156、228、230、235、248、267、268、278條條文;並增訂第1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