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九節 變更章程
  • 第 246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份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 第 247 條
    公司非收足股款後。不得增加資本。
  • 第 248 條
    公司增加資本時。得發行優先股。
  • 第 249 條
    公司發行之優先股。得以盈餘或添募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優先股東按照章 程應有之權利。
  • 第 250 條
    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應經股東會依照第二 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決議外。更應經優先股東會議之決議。 優先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 第 251 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應先儘舊股東按照原有股份之比例分認。比例分認不足時。得由他股東 分認或另行募集。
  • 第 252 條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與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給 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決議之。
  • 第 253 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 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 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 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 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 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 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 第 254 條
    公司增加資本。於第一次股款收足。後董事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關於募集新股之事項。
  • 第 255 條
    監察人應檢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股東會。 一 所募新股已否認足。 二 各新股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已否繳足。 三 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所核給股份之數是否確當。 為前項之調查及報告。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對於監察人之調查或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 為者。或監察人調查後或檢查人檢查後。對於股東會為不實之報告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 之罰金。
  • 第 256 條
    公司增加資本後。股東會應即改選董事、監察人。
  • 第 257 條
    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股東會完結後。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地方主管官署 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 增加資本之總額。 二 決議增加資本之年、月、日。 三 各新股已繳之股款。 四 發行優先股者其優先股之種類、各種優先股之卜額及每種每股之金額及其已繳之金額 。 未經登記前。不得發行新股票或為新股份之轉讓。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或違反前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發行新股票時。 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增資登記時有不實之呈報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258 條
    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 章。 一 公司之名稱。 二 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 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 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 增加股份之股款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及已繳之金額。 公司負責人對前項新股票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 第 259 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添募新 股準用之。
  • 第 260 條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 。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 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 第 261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 262 條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