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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節 解散
  • 第 263 條
    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 股東會之決議。 四 有記名之股票之股東不滿五人。 五 與他公司合併。 六 破產。 七 解散之命令。
  • 第 264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或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265 條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應即通知各股東。並應公告之。
  • 第 266 條
    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準用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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