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節 解散
- 第 263 條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 股東會之決議。 四 有記名之股票之股東不滿五人。 五 與他公司合併。 六 破產。 七 解散之命令。
- 第 264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或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265 條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應即通知各股東。並應公告之。
- 第 266 條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準用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