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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七章 股份兩合公司
  • 第 287 條
    兩合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在股份兩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外。更應有無限責任 股東之同意。
  • 第 288 條
    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 第 289 條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 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 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 第 290 條
    清算人除依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將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外。 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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