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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55年7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49條
  • 第六章 股份兩合公司
  • 第 357 條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 第 358 條
    股份兩合公司於左列各款事項,準用兩合公司之規定: 一 無限責任股東對內之關係。 二 無限責任股東對外之關係。 三 無限責任股東之退股。 其餘事項,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 第 359 條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 章: 一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 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 無限責任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公司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 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 第 361 條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三至第六各款及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載之事項。 二 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 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62 條
    創立會應於股東中選任監察人。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為監察人。
  • 第 363 條
    無限責任股東,得於創立會及股東會陳述意見,其有有限股份者,就其有限股份有表決權 。
  • 第 364 條
    監察人應認查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事項,報告於創 立會。
  • 第 365 條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除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 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不適用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之規定。
  • 第 366 條
    兩合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在股份兩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外,更應有無限責任 股東之同意。
  • 第 367 條
    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 第 368 條
    公司之清算,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 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 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 第 369 條
    清算人除依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 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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