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 第 369-10 條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 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 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 ,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 第 369-11 條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 資額一併計入: 一 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 第 369-12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 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 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