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 第二節 規費
- 第 315 條公司設立之登記,應隨交繳納登記費。其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二千元一元計算。並繳執 照費五百元。
- 第 316 條外國公司認許之登記。應隨交繳納登記費一千元。並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7 條公司因增加資本呈請登記者。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二千一繳納。並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8 條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呈請登記者。應隨文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9 條遺失公司執照呈請補發者。應繳補發執照費二百五十元。
- 第 320 條凡依法應領執照者。應按印花稅率隨文繳納印花稅費。
- 第 321 條凡公司除設立與增資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每件應向主管官署繳納登記費 二百五十元。
- 第 322 條查閱登記應及登記文件。每次應繳查閱費一百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抄錄費五十元。
- 第 323 條依第三百十一條規定呈請核給證明書者。每件應繳證書費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