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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九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 第二節 規費
  • 第 315 條
    公司設立之登記,應隨交繳納登記費。其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二千元一元計算。並繳執 照費五百元。
  • 第 316 條
    外國公司認許之登記。應隨交繳納登記費一千元。並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7 條
    公司因增加資本呈請登記者。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二千一繳納。並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8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呈請登記者。應隨文繳執照費五百元。
  • 第 319 條
    遺失公司執照呈請補發者。應繳補發執照費二百五十元。
  • 第 320 條
    凡依法應領執照者。應按印花稅率隨文繳納印花稅費。
  • 第 321 條
    凡公司除設立與增資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每件應向主管官署繳納登記費 二百五十元。
  • 第 322 條
    查閱登記應及登記文件。每次應繳查閱費一百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抄錄費五十元。
  • 第 323 條
    依第三百十一條規定呈請核給證明書者。每件應繳證書費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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