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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 第 12 條
    無限公司之設立,應有股東二人以上公同訂立章程、簽名蓋章,每人各執一份。
  • 第 13 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所營之事業。 三 股東之姓名、住所。 四 本店、支店、及其所在地。 五 股東出資之種類,及價額或估價之標準。 六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第 14 條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三 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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