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一 節 設立
- 第 40 條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 份。
- 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所營事業。 三 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 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 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 準。 六 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 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 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 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 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