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一 節 設立
- 第 40 條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 一份。
- 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所營事業。 三 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 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 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 準。 六 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 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 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 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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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8920號令修正公布第2、5~7、9~11、13、15~24、27~33、40、41、65、70、73、74、87、89、98、100、101、103、105、106、108、110、118、128~130、135、138、140、143、145、146、156、161~165、167~170、172、173、177、179、183、184、189、192、194、195、197~205、208、210~212、214、216~218、218-2~220、223~225、227、228、230、232、234、235、239~241、245、248、252、253、257、258、262、267、268、270、273、274、278、282~285、287、289~291、304、305、307、309、310、313、第五章第十一節節名、315~317、318、319、326、331、369-4、369-12、371、373、374、378~380、386~388、392、393、397、438、448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1、162-1、162-2、167-1、167-2、168-1、182-1、189-1、197-1、199-1、208-1、217-1、246-1、257-1、257-2、268-1、283-1、285-1、316-1、316-2、317-2、317-3、319-1條條文;並刪除第14、35、37~39、236、238、242~244、275、288、376、389、390、394~396、398~429、434~437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台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73條定自9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