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 359 條 凡公司章程有與本法抵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改正。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報請中央 主管官署備案。 第 360 條 凡依據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照本法修正組織 。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第 36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