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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十章 附則
  • 第 359 條
    凡公司章程有與本法抵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改正。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報請中央 主管官署備案。
  • 第 360 條
    凡依據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照本法修正組織 。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 第 36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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