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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8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58年9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3、14、239、241條條文
  • 第八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 第二節 規費
  • 第 438 條
    公司設立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 執照費二百元。
  • 第 439 條
    外國公司認許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 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 第 440 條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繳納,並繳納執照費二 百元。
  • 第 441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者,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 第 442 條
    公司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應繳納執照費一百元。
  • 第 443 條
    依法應領執照者,應按印花稅法隨文繳納印花稅費。
  • 第 444 條
    公司除設立與增資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每件應繳納登記費五十元。
  • 第 445 條
    查閱登記簿或登記文件,每次應繳納查閱費五十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 十元。
  • 第 446 條
    依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者,每件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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