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 447 條 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管 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 44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4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