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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9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9、29、41、45、56、66、84、98、101、103、108、111、119、135、136、138、154、165、169、185、186、248、253、255、258、260、268、271、273、276、282、283、285~288、299、306~308、311、317、334、359、385、386、399、402、419、420、431、435條條文
  • 第九章 附則
  • 第 447 條
    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管 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第 44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44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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