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附則
- 第 447 條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 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但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依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其 股東人數未達五人以上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改正。
- 第 448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44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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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8、10、13、17、18、20、24、29、37、77、87、98、100~102、105~113、119、128、156、157、161、162、168、169、172、173、179、181、183、195、198、203、208、210、211、217、222、235、240、241、248、250、251、257、267、268、271、278、294、314、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315、319、331、334、335、371、373、386、387、396、397、399、401、402、404、406、408、411、413、415~417、419、420、422、423、435、438、447條條文;並增訂第28-1、161-1、218-1、218-2、317-1、402-1條條文;刪除第320、321、第六章名稱、357~369、430~433、439~44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