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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9、10、13~16、19~22、41、63、73、74、83、87、89、90、93、101、103、112、118、135、138、145、146、161、161-1、167~170、172、183、184、195、210、211、217~219、230、232、237、245、248、252、259、267、268、273、279、285、293、300、313、326、331、371~376、378、380~382、386、396、398~400、402、403、405、412、419、424、435~437、449條條文;增訂第六章之一章名、第369-1~369-12條條文;並刪除第383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台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 第九章 附則
  • 第 447 條
    刪除
  • 第 44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44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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