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447 條(刪除)
- 第 448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449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 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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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條文;增訂第356-1~356-14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