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447 條(刪除)
- 第 447-1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 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 第 448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449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 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 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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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8、9、13、18、20、28~30、43、71、77、78、99、101、103、106~113、117、126、128~131、137、140、144、145、156、157、161-1、162、163、164、167~167-2、169、172、172-1、175、177、177-1、179、185、192、192-1、199-1、203、204~206、210、211、214、216、216-1、218、230、235、235-1、237、240、241、245、247、248、257、257-2、263、266~268、273、279、282、283、291、297、309、311、316、343、356-3、356-5、356-7、356-9、356-11、356-13、369-12、370~374、377~380、382、386、387、388、391、392、393、438、449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1、76-1、99-1、156-1~156-4、161-2、172-2、173-1、175-1、193-1、203-1、210-1、228-1、248-1、392-1、447-1條條文;刪除第104、105、162-1、162-2、166、176、257-1、278、356-6、356-10、375、384、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