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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35年4月1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61條
  • 第三章 無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 第 32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舒鉰。並每人各執一份。
  • 第 33 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之名稱。 二 所營之事業。 三 股東之姓名、住所。 四 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五 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 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七 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 八 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 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 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 金。
  • 第 34 條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前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為設立之登記。公 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時有不實 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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