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罰則
- 第 22 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3 條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 第 24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5 條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 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仍繼續營業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 26 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 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投保;屆期仍未投保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
- 第 27 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第 28 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第 29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 責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第 30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 止。
- 第 3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 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 32 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3 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繳還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還者,公告註銷之。
- 第 34 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台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5 條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 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第 36 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及沒入,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 37 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