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8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業之登記。
- 第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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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