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第 3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機具評鑑分類及核發機具類別標示證 。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營業級別證。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電子遊戲場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或 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之。 第 3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