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8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業之登記。
- 第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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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1、10~13、15、17~19、24~26、31、33、35、38、39條條文;並刪除第3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號令發布定自98年4月1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