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9 條依本自治條例管理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主管機關不受理其擔任新營利事業負責人之申請案件。
- 第 30 條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第 31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經營電腦遊戲業者,應自本自治條例生效日起一年 內,依第二章規定完成登記,於完成登記前不適用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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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120373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