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附則
- 第 97 條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 議之。
- 第 9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9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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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63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條條文;並增訂第8-1、19-1、47-1、60-1~60-3、65-1、6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