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附則
- 第 97 條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 議之。
- 第 9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9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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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2年12月28日總統(72)台總(一)義字第7156號令修正公布第19、78、79、92~95條條文;並增訂第18-1、20-1、54-1、69-2、72-1、9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