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97 條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 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 第 9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9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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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20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0、18、20、28、37、47-1、85、87、9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