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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利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對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 與排水設施範圍之變更及對水道縱斷面或橫斷面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 定規模以上範圍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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