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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利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460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2條第2項、第54條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 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 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 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 市、縣(市)以上者,亦同。 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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