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 第 52 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 位。
- 第 53 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 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 第 54 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 風警報期間。
- 第 55 條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 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 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 查。
- 第 56 條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指由堤防臨水面之堤址線起至河岸 臨水之邊線為止。
- 第 57 條本法第八十一條所稱水道沙洲灘地,指凡與水流宣洩或洪水停瀦有礙,經 禁止或限制使用之地區,包括湖沼、河口之海埔地與三角洲及指定之洩洪 區。
- 第 58 條本法第八十二條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 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堤防預定線,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括堤基、堤 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線。
- 第 59 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 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 範圍後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