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治理規劃及設施
- 第 13 條河川治理規劃應以一水系或利害有關之數水系為一規劃單元,由管理機關 統一為之。
- 第 14 條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 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工程時,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15 條其他政府機關 (構) 為有效利用河川空間,兼具河防安全及美化、綠化河 川之目的,得擬定規劃利用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辦理。 美、綠化植栽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