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五 節 水壩
- 第 44 條水壩位置應就不同地點多方調查研究比較,選取符合左列各款之地點: 一 以儘可能小規模之水壩獲得所需要之貯水量。 二 壩址及水庫均地質良好。 三 用地補償費少。 四 流域面積大而對水土保持及水源涵養有利。 五 築造用材料容易取得。
- 第 45 條壩高應為儲蓄水庫計畫取水量所需要之基本高度加必需之出水高度。
- 第 46 條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左列各款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 一 壩址之地形及地質。 二 水力條件。 三 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 四 氣象條件。 五 交通。 六 維護管理之難易。
- 第 47 條水壩應具左列附屬設備: 一 能安全排放非常洪水之溢洪道。 二 維持與安全上必要之壩內測定設備及管理上必需之水位觀測站、雨量 觀測站、排洪警報設備及有線、無線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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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