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七 節 取水門
- 第 55 條取水門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地基良好,如地基軟弱,基礎應予加固。 二 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 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 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構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 第 56 條閘門依左列規定: 一 以鋼、鑄鐵或木材製造並具備水密性。 二 寬度三公尺以上閘門應裝設動力及手動開關設備,寬度未滿三公尺者 得僅設手動開關設備。 三 上游應裝設必要之擋水板。
- 第 57 條擋水板依左列規定: 一 木料擋水皮應有防止漂浮之設施。 二 擋水板之寬度以三公尺以下為準。
- 第 58 條攔污柵應裝設於取水門之上游,並遮蓋全部水門,並防止垃圾及流木等之 流入,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 第 59 條取水門之進水速度,在最低水位時應保持每秒一公尺以下之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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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