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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十一 節 集水暗渠
  • 第 69 條
    集水暗渠構造如左: 一 集水暗渠使用鋼筋混凝土有孔管渠為主。 二 埋設於河川地而有被沖刷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以木框或鋼筋混凝土框 保護之,其週圍之河床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 第 70 條
    集水暗渠埋設之方向,應與伏流水之流向成九十度左右。但如同時埋設幹 支管渠時,以幹支管渠合計集水量最有利之方向為準。
  • 第 71 條
    集水暗渠之埋設深度應以五公尺為準。但受含水層深度或其他地質地層上 之限制時不在此限。
  • 第 72 條
    集水暗渠之長度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決定。集水孔之進水速度不得超過 每秒三公分。
  • 第 73 條
    圓形集水孔,孔徑為一公分至二公分,孔數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個至一百個 ,其他孔形時應在管渠體維持必要之外壓強度範圍內決定。
  • 第 74 條
    集水暗渠應以水平或五百分之一以下之和緩坡度埋設,集水暗渠內流出口 處之流速以每秒一公尺以下為宜。
  • 第 75 條
    集水暗渠之接頭及回填依左列規定: 一 集水暗渠之接頭應為插入式之套管接頭。 二 集水暗柒之周圍,應自內向外以每層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卵石層、石 子層、粗砂層環繞,而後向填至原地面高度。粗砂層顆粒大小應配合 地層選定。
  • 第 76 條
    聯絡井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 護。 二 聯絡井應為內徑一公尺以上,並以鋼筋混凝土築造。 三 聯絡井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 、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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