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二 節 加藥
- 第 124 條自來水之淨水,依膠凝、PH值調整、軟化、除鐵錳及氟化等處理水質之 需要,所使用之藥品及其加藥率之選定,應根據實驗,比較其效果及經驗 分析等而決定。
- 第 125 條加藥設備之容量應照選定之加藥率與設計最大處理水量決定。
- 第 126 條加藥設備之裝置依左列規定: 一 膠凝用加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設計加藥能量應在任何時間,不包括 備用加藥機均能正確加入處理上所需之藥品。 二 加藥機應設於接近加藥之地點。 三 溶解槽應設二槽以上。每一槽之容量,最小應能使用三小時以上。槽 內視使用藥品設置攪拌機。 四 不同之藥品應多設加藥地點,作為日後比較研究之用。膠凝劑應加在 混和池之前,加入後能立即分散於水中之處。 五 加藥機、溶解槽及管件等,其與腐蝕性藥品接觸部分,應使用耐腐蝕 材料。 六 各種藥品之貯藏量,以供應三十天使用為準。貯藏室應設在乾燥之處 ,其配置應儘求操作之便捷,並應防止藥品之灰飛。
- 第 127 條混和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混和方法可使用水躍池、拌和機,或利用水流沖和等得到快速之攪拌 。 二 混和時間應在三十秒鐘以上。 三 混和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與膠羽池相連。
- 第 128 條膠羽池依左列規定: 一 經加藥混合之原水,應經膠羽池,藉速度差使膠羽形成增大。 二 膠羽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儘量與混和池、沉澱池相連,亦可在 同一池內。 三 原水在膠羽池之滯留時間,應以二十分鐘至四十分鐘為準。 四 採用機構膠凝時,膠凝機宜有三組串聯,並應各有車速調節設備。其 翼板佔池斷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其周速應在每秒十公分至九 十公分。 五 採用迴流膠凝時,在池內應多設置隔板,使原水上下或左右迴流,其 流速應在每秒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 六 進水口與出水口之配置應避免短流。 七 膠羽池與沉澱池間之管渠,以及沉澱池進口處之流速,每秒在十五公 分至五十公分。 八 膠羽池應有排水設備及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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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