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四 節 快慢濾池、清水池
- 第 133 條快濾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經適當之初步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 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 濾速應以每天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為準。 四 快濾池之操作水頭以二.五公尺為準。 五 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六 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如使用一般濾砂,而其有效粒徑在○.四五公厘至○.五公厘之間 時,其反沖洗速度應在每天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之間。 七 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其所需水量及水壓如左: 迴轉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三十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水 頭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 固定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二百立方公尺至三百立方公尺,水 頭十公尺至十五公尺。 有表面沖洗時,反沖洗之速度可以減低。 八 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均應使用清水,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 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
- 第 134 條重力式快濾池構造依左列為準: 一 快濾池以長方形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其長度與寬度之比,應考慮 集水設備、洗砂排水槽、表面沖洗設備等之配置而決定。 二 快濾池集水設備,應使用耐蝕性材料,其構造,並應有均勻而充分之 反沖洗。 三 多孔管式集水設備,以鑄鐵管、硬質塑膠管、或石棉管等配列成為幹 支管並固定於池底上。支管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下,其長度為管徑之 六十倍以下,支管應向下設孔口,並視需要裝不銹鋼或黃銅製套圈, 其口徑為五公厘至十五公厘,間隔為五公分至二十公分,孔口之總斷 面積應為濾池面積之千分之三左右。支管之斷面積約為孔口總斷面積 之二倍,幹管之斷面積約為支管總斷面積之二倍。 四 濾石舖設之厚度,依不同型式之集水設備而定。其為多孔管式者,厚 度為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粒徑為三公厘至六十公厘,並應按其粗細 分四層以上,濾石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五 濾料應採用硬質、清淨、顆粒圖形、勻質之矽質砂或細粒無煙煤或兩 者併用,其厚度為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有效粒徑視水質情形應選在 ○.四公厘至○.八公厘之間,均勻係數小於一.七。 六 旋轉式表面沖洗設備,其構造應在砂面約五公分上設每公鐘能旋轉七 次至十次之水平水管,並在水管之測面及末端設噴嘴。固定式垂直管 ,其水平管應排列在砂面上五公分至十公分之高度,間隔約六十公分 開一孔口,孔口之數量及大小應合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同時應成適當之角度,使沖洗之水均勻分布。 七 快濾池排水槽槽頂完全水平,且在同一高度,使反沖洗之水能均勻上 升。排水槽之配置應使各槽所負擔濾池面積相等,而相鄰兩槽之淨距 小於一.五公尺。槽底濾料面應有約三十公分淨高以容砂之膨脹,槽 之深度應照最大設計反沖洗流量計算後再加五公分。 八 快濾池內濾料面以上之水深應在一公尺以上,並留約三十公分之出水 高度。 九 快濾池頂應設操作平台。
- 第 135 條快濾池之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配管:快濾池應照左表配管,其構造應易於裝拆修理,在必要之處 設適當之固定支承,及伸縮接頭:
出水管之尾端應有水封裝置,以防空氣進入濾池底。 二 制水閥:快濾池之配管應各設制水閥或閘門,其為三百公厘口徑以 上者,應使用動力操作。並附設手動操作設備。 三 流量調節設備:每一濾池應有適當之設備,控制濾速。 四 操作臺:每一濾池應設操作臺,其上除制水閥操作開關外,應設水 頭損失計及過濾流量計等。 五 反沖洗用水設備: 使用水池重力供水反沖洗時,其容量應大於一濾池連續反沖洗十分 鐘之最大設計水量,其最低水位高於濾池內排水槽頂之高度與水池 至最末端濾池沖洗時之水頭損失之和。供應水池之抽水設備,其容 量應視反沖洗需要情形決定之,並應有備用抽水機。水池之有效水 深不宜過深,而應設有進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及水位指示設備 等。 使用抽水機直接反沖洗時,其容量應能抽送濾池之設計最大反沖洗 流量,其揚程應為濾池排水槽頂與抽水井最底水位之差,與抽水機 至最末端濾池反沖洗時之水頭損失之和。水機應有備用。抽水井之 容量以及其水量之補給應能充分供應必要之水量。 反沖洗幹管上應設有流量調節器,其流量指示儀應設在操作反沖洗 時易於看見之處。如無流量調節器時,反沖洗幹管上應多設一制水 閥調節流量。 六 表面沖洗用水設備: 使用水池重大供水或抽水機直接供水,其在噴嘴處之流量及水壓依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七 排水設備: 快濾池應設置反沖洗時有充分之排水設備。使用抽水機排水時,其 排水井容量應與沖洗用水池之容量相同。管(渠)別
流速(每秒公尺)
進水
0.五~一.0
出水
0.六~一.五
反沖洗及表面洗幹管
一.五~五.0
反沖洗及表面洗支管
二.0~三.五
洗砂排管
一.五~三.0
- 第 136 條慢濾池設計原則如左: 一 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每公升二十毫克,最高以不 超過每公升五十毫克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公升 三毫克以下。 二 地面水偶有較高濁度,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 原水有相當之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不宜使用慢濾池。 四 濾速應不超過每日五公尺為準,但原水水質特別良好,或有特別之濾 前處理時,得提高至每日八公尺。 五 慢濾池應有一公尺以上之操作水頭。 六 慢濾池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總數應在二池以上,使用進行刮砂及補 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七 濾池之池數配置、總面積以及各池之長寬比,應比照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定做經濟比較後決定。
- 第 137 條慢濾池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濾池應為長方鋼筋混凝土構造,濾砂上水深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 池頂應有約三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在最高水位應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 管。 三 池之周圍應留在管理操作上所需之空地,地面高度應低於池頂二十公 分至五十公分。 四 濾池集水設備應適當配置主渠及支渠,以最小之水頭損失可獲得濾池 內全面積之均勻濾速。主支渠內之最大流速應在每秒二十公分以下, 濾池底任何一點至支渠之水平距離在四公尺以下。 五 集水裝置上舖設濾石之厚度,應為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其粒徑為三 公厘至六十公厘,應按其粗細分成三層以上舖設。濾石應採用硬質、 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六 濾砂舖設厚度應為七十五公分左右,有效粒徑應為○.三公厘至○. 四公厘,均勻係數應在二.五以下。濾砂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而 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七 每一濾池應有調節井,內設流量調節裝置、過濾水頭損失及濾速指示 計、制水閥及排水管等。流量調節設備為堰者,其高程度應在砂面以 上,以免濾砂層內發生負壓。調節井之構造應防濾水被污染。 八 慢濾池應設濾水倒灌裝置,並在出水幹管上設制水閥。 九 每一濾池之進水管應各設附有開關台之制水閥,或閘門。進水管之流 速應以每秒五十公分為度,進水處周圍應設砂面保護設備。 十 濾池排水管之排放口,應選在經常能自然排水且無污水倒流可能之處 。必要時應設砂面排水管。 十一 使用慢濾池時,應設有適當之洗砂設備,其位置應考慮運砂之方便 並應設置適當之運砂設備。
- 第 138 條清水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清水池之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廠之操作方式決定,一般約為設計處理水 量之一小時容量。 二 有效水深,以四公尺以下為度。 三 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 第 139 條清水池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清水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造。 二 清水池應設覆蓋及防止外界污染之構造。 三 清水池應避免與未經過處理之水池共用一墻相鄰接。 四 建築在地下水位高之地點時,應防止因浮力起之現象。 五 最高水位應有適當之出水度高度,並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管。溢流管 不得接與排污水管相接。 六 池底應排水管口,設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坡度。 七 清水池應在池底最低處設充分之排水管。其排放口不得浸在污水中, 無法自然排水之清水池,應採用抽水機排水。 八 清水池應設通風設備。其大小以清水池之最大進出水量,照每秒五公 尺以下之風速求之。其開口應套以細目網,並能防污雨水之侵入。 九 清水池應在操作方便之處設水位計,必要時並應裝設高低水位之指示 燈及警報設備。 十 清水池應裝設繞流管,其大小與進出水管相同。 十一 清水池之進水管、出水管、繞流管及水管均需設置制水閥或制水閘 門。制水閥以設在池外為準。 十二 清水池之出水管中心高,應低於最低水位一倍半管徑以上,出口須 使用喇叭口。 十三 裝設在池墻上之管件不得漏水,池墻外側並應裝設可撓性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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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